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指導醫師實施辦法 (98/06/30 公發布)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指導醫師(以下稱指導醫師)
,應具下列資格:
一、領有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並實際執行急診醫療工作者。
二、經指導醫師訓練合格持有證明者。
前項指定於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源不足之地區,得商請鄰近直轄市、縣
(市)符合資格之醫師同意後指定之。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