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證書,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9/01/18
經成本分析,證書核發或補(換)發規費為新臺幣五百三十二點五元,以百元計,收
費金額變更為新臺幣五百元。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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