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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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消防署及本中心員工應佩帶識別證進出本中心;受訓學員應憑
    受訓通知書進入本中心,辦理報到後換發學員識別證,進出本中心應
    配帶學員識別證,結訓時學員識別證應繳回;未佩帶任何識別證者應
    於警衛室辦理登記換證,始准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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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1/05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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