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1/18
一、將第五款資源議題併入第一款,俾利突顯資通訊資源規劃議題。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將消防業務資訊化之考核範圍擴大至各項資通訊業務之督導與規劃,並明列資通
訊安全議題,爰修正第四款。
四、由於電子化政府政策已深入各項資通訊議題,與現行各資通訊業務結合,爰刪除
針對電子化政府設置專項,現行第五款、第六款及第八款予以刪除,另第七款酌
作文字修正,並移列至第五款。
五、為避免有漏列相關議題致本要點日後更修過密,增列第六款其他本署資通訊相關
事項。
六、因修正第六款內含長官核定交辦事項,爰現行第九款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