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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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編組
    平日輪值人員組成如下:
一、指揮督導官:一人,由副署長、主任秘書或單位主管擔任。
二、總值日官:一人,由簡任級人員或科長擔任。
三、執勤官:一人,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科長以上
    專責執勤人員一人擔任。
四、執勤員:三人,由指揮中心專責執勤人員三人(執勤員一、二、三)
    擔任。
五、災情監控小組:
(一)小組長一人,由各單位科長輪值人員擔任。
(二)參謀組員:由災害管理組人員擔任。
(三)查證組員、災情彙整員、後勤組員:各一人,由各單位輪值人員共
      三人輪值擔任。
(四)資通組員:由資訊室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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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6/24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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