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應符合
下列共通性質規定:
一、各部構造及零件之材質、製造及裝配方法應與申請之設計圖相符。
二、具堅固、安全之構造,不得有傷痕、裂痕、變形、破損、劣化、接觸
    不良等情形或傷害使用者之虞。
三、構造具耐久性,零件應安裝正確且不易鬆脫,不得因震動、衝擊產生
    使用或產品性能之障礙。
四、使用材質可能銹蝕者,應採取防蝕措施;零件使用非金屬材質者,應
    為不易變形構造。
五、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應依產品設計原理、材質、構造及性能辦理。
前項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之個
別性質,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實施型式認可、型式變更及個別
認可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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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6/21
一、鑑於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品目種類繁多,其產品外觀、構造、材質及性能各不相
    同,再者,各項消防品目依其屬性之試驗內容、測試方法及試驗設備亦各異,茲
    例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消防幫浦等三項品目基準規定,說明如下:
(一)消防幫浦:
      1.為室內消防栓等設備加壓使用,由幫浦、電動機,控制盤、呼水裝置與底閥
        等全部或部分附屬裝置所構成,構件複雜、體積龐大且不易搬運,其幫浦與
        電動機之材質應符合灰口鑄鐵件或具同等以上強度且具耐蝕性者。
      2.消防幫浦電動機與幫浦之試驗包括性能、運轉狀態、啟動方式等項,附屬裝
        置之試驗包括呼水裝置、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幫浦性能試驗裝置、啟
        動用水壓開關裝置、控制盤及底閥試驗等項。
      3.試驗設備包括流量測定裝置、電壓、電流測定器、耐電壓試驗裝置、外部啟
        動試驗裝置模型、警報裝置、耐壓試驗裝置等。
(二)消防用水帶:
      1.消防用水帶係連接消防栓閥及放水瞄子導引消防水之用,區分為消防用橡膠
        裡襯水帶、消防用麻織水帶、消防用沾濕水帶及消防用保形水帶,其中消防
        用橡膠裡襯水帶係織物之裡襯使用橡膠或合成樹脂之水帶,內徑為二十至一
        百五十公厘 ,組織由經線、緯線、捻線合成編織交叉而成。
      2.消防用橡膠裡襯水帶之試驗包括性能(伸長率、扭轉、扭歪)、試驗壓力、
        耐摩擦、剝離強度、抗拉強度、伸長率、貼合強度、空氣加熱老化等項。
      3.試驗設備包括耐水壓試驗機、耐摩擦試驗機、橡膠抗拉強度試驗機、橡膠永
        久伸長率試驗機、橡膠剝離強度試驗機等。
(三)火警標示燈:
      1.火警標示燈係於火災發生時發出閃亮燈光之表示設備,燈罩應為紅色透明之
        玻璃材料或耐燃性材料、燈座及座台應為不燃或耐燃材料,體積輕巧易於攜
        帶。
      2.火警標示燈之試驗包括動作、溫濕度、振動、絕緣電阻、絕緣耐壓、熾熱線
        及照度試驗等項。
      3.試驗設備包括恆溫恆濕試驗機、照度計、熾熱線試驗機、振動試驗機、絕緣
        電阻計及絕緣耐壓試驗機等。
二、基此,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之構造、材質、性能、試驗內容及試驗設備,除依本
    標準之共通性規定,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項應施認可品目之基準審查及
    試驗合格,以確保產品品質,爰參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百一十五
    條:「有關建築物節約能源之外殼節約能源設計,應依設計技術規範辦理。前項
    建築物節約能源設計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及自願性產品驗證
    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明定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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