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登錄機構依其認可業務類別分為下列二類:
一、機械類登錄機構: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機械性質品目之認可者
    。
二、電氣類登錄機構: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電氣性質品目之認可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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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8
本條未修正。
101/06/21
一、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消防安全設備種類
    眾多,其功能及試驗涉電氣、通信、機械、材料、物理等領域。考量各項器材設
    備之市場規模及建置試驗設備經濟效益,爰參考內政部消防技術審議委員會案件
    審查之分類及日本消防法第二十一條之四五規定,明定登錄機構辦理認可業務之
    類別區分為機械類及電氣類二種。
二、另機械類或電氣類認可品目異動頻繁,其各類品目爰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擇定技術成熟並具市場規模之消防產品公
    告之,茲列舉各類品目名稱如下:
(一)機械類:指滅火器、滅火器用滅火藥劑、消防水帶用快速接頭、密閉式撒水頭
      、泡沫噴頭、一齊開放閥、流水檢知裝置、消防用水帶、消防幫浦、緩降機、
      金屬製避難梯、防火閘門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機械性質等試驗為主之
      品目。
(二)電氣類:指火警受信總機、火警探測器、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火警發信機、火
      警警鈴、火警標示燈、火警中繼器、緊急廣播設備用揚聲器、出口標示燈、避
      難方向指示燈、緊急照明燈、耐熱電線電纜、耐燃電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具電氣性質等試驗為主之品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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