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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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報案
(一)詢問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範圍、風向、存放危害性化學品種類、
      數量、洩漏或燃燒情形、傷病患人數、傷情程度、臨近公共設施及
      請求支援事項。
(二)詢問係何種危害性化學品致災(包括標示告示板上資料:標示圖、
      聯合國編號、中文名稱、緊急連絡電話等)、設施(容器、管線、
      閥門、裝卸設備等)、構造(面積、高度、結構等)或破損情形等
      ,並通報相關主管機關派員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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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3/10/01
文字修正,理由如名稱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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