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本基準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係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
    使用,水容量 2  公升以上,50  公升以下之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
    器。容器使用年限依其設計使用年限,最多不得超過 20 年,每 5  
    年應辦理容器定期檢驗,經檢驗合格後始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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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5/14
本點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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