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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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管理機關:指負責維運及管理本平臺運作,維持本平臺各項服務正
      常執行之機關。
(二)使用機關:指具使用權限可使用本平臺之中央及地方防救災業務相
      關機關、學校。公共事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為使
      用機關。
(三)媒體業者:指提供與本平臺介接、終端發布且管理媒體管道之業者
      。
(四)媒體管道:指簡訊、區域簡訊、電話、傳真、電視、廣播、數位看
      板、社群平臺、Web/Widget、Email/RSS 、行動化應用軟體(App
      )、訊息網站、社群平臺等,或其他可供民眾知悉訊息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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