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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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名詞定義:
一、搜救犬:通過國際搜救犬組織(International Search and Rescue
    Dog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 IRO)國際評量或國內(國家級)辦理
    搜救犬認證通過 A  級以上之犬隻。
二、培訓犬:通過前款評量 V  級之犬隻。
三、MRT-T :搜救犬隊救援任務-瓦礫堆測驗(Mission Readiness Test
    -Rubble ,以下簡稱 MRT-T)。凡通過 MRT-T  測驗者,將列為我國
    優先派遣執行國際人道救援輪值搜救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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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12/29
一、點次名稱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一款搜救犬定義,因本署現行辦理搜救犬認證係依據 IR0  搜救犬評量基
    準(以下簡稱評量基準),其評量計分分為 V  級(初級)、A 級(中級)、B 
    級(高級),三級之評量內容均含服從暨敏捷,惟 A、B 級等二級加考專業科目
    (瓦礫堆或廣域搜索等擇一),評量時間分別為二十分鐘內成功搜尋出二名受困
    者及三十分鐘內成功搜尋出三名受困者,通過 A、B 級者始為搜救犬。另通過
    IRO-A 級者,為中級搜救犬;通過 IRO-B  級者為高級搜救犬。爰定義通過 IR0
    -A  級以上認證者為搜救犬,以資明確。
三、刪除現行第二款犬隻之定義;另增訂第二款培訓犬之定義。
四、修正第三款 MRT  為「MRT-T」 ,中文譯為:搜救犬隊救援任務-瓦礫堆測驗,
    MRT 接續之 -T 原意為德文,代表瓦礫。另因 MRT-T  為 IRO  所發起,依據評
    量基準,並未明定通過犬隻可接受聯合國徵召支援救災,並享有其後勤支援,爰
    修正為「優先派遣我國執行國際人道救援輪值搜救犬」。
五、現行第四款 IRO  之說明已於第一款明定,爰予刪除。
六、刪除現行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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