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令依據 (一)救災救護指揮: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 (二)災害搶救: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消防機關災害現場 人命救助作業原則、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 原則。 (三)火災預防: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 (四)危險物品管理: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 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公共危險物品各類 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內容。 (五)火災現場調查: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六)緊急救護: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衛生機關災害現場緊急救護配合 作業要點。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十 一日修正名稱為「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 管理辦法」,爰配合修正第四款。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