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補助對象範圍如下:
(一)消防機關編制內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之現職及退休人員(含現有退休
      人員)。
(二)消防機關編制內不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而實際執行勤務之現職及退休
      人員(含現有退休人員)。
(三)消防機關編制內符合原公務人員撫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或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
      員之遺眷(含父母、未再婚之配偶、未成年或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
      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家戶代表一人。
    前項第二款所稱不具警察官任用資格而實際執行勤務者,指消防機關
    業務單位內職務歸列消防行政、消防技術、電子工程、機械工程、土
    木工程、化學工程、電力工程、衛生技術、護理助產職系等編制內人
    員(含本署業務單位職務歸列資訊處理、氣象職系,配置於行政院國
    家搜救指揮中心及負責建置全國防救災通訊系統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現職人員不包含實務訓練、停職、休職人員
    。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退休人員需在消防機關任職滿十年。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04/03
補助對象範圍。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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