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2
二、各項專責人力配置員額之規劃如下:
(一)救助人力: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視人力及所轄災害特性等
      狀況配置救助人力,由受過人命救助專門教育之五人以上編成一組
      ;另考量地區災害特性,得增設水域、山域或其他專業化之救援人
      力。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在勤之編組數如下:
      1.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未滿十萬人者,得視其轄區狀況設置一
        組。
      2.各直轄市、縣(市)人口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萬人者,得至少設
        一組;以十萬人為基礎,每增加十五萬人,得增設一組。
      3.各直轄市、縣(市)人口一百萬人以上未滿三百十萬人者,得至
        少設七組;以一百萬人為基礎,每增加三十萬人,得增設一組。
      4.各直轄市、縣(市)人口三百十萬人以上者,得至少設十四組;
        以三百十萬人為基礎,每增加四十萬人,得增設一組。
(二)化學災害處理人力: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至少設一組在
      勤,每組十人至十五人,另考量地區特性,得評估相關考量增設數
      隊,配置於高災害風險地區。
(三)指揮人力:指揮體系以大隊為基本單位,指揮各項災害搶救,在勤
      之指揮人力為五人至八人。
(四)搜救組織: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任務需要應設輕型、中
      型或重型搜救隊至少一隊以上,每隊配置出勤人數規定如下:1
      1.輕型搜救隊:十八人以上。
      2.中型搜救隊:四十人以上。
      3.重型搜救隊:五十九人以上。
(五)一一九執勤人力:
      1.二班制:
     (1)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未滿十萬人者,得基本設置八人。
     (2)各直轄市、縣(市)人口十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者,除基本
          設置八人外,以十萬人為基準,每滿十萬人得增設四人。
     (3)各直轄市、縣(市)人口三十萬人以上者,除依前二小目配置
          人力外,每滿十萬人得增設二人。
      2.三班制:
     (1)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未滿十萬人者,得基本設置十人。
     (2)各直轄市、縣(市)人口十萬人以上未滿三十萬人者,除基本
          設置十人外,以十萬人為基準,每滿十萬人得增設五人。
     (3)各直轄市、縣(市)人口三十萬人以上者,除依前二小目配置
          人力外,每滿十萬人得增設三人。
      3.各直轄市、縣(市)及離島地區得視轄區特性、勤務需求增減執
        勤人力並規劃勤休方式。
(六)資通人力:得基本配置十人;另依直轄市、縣(市)轄區人口數計
      算,每滿一百萬人得增設一人。
(七)災害管理人力:
      1.得基本配置五至九人,另依各直轄市、縣(市)轄區人口數計算
        ,人口一百萬人以上者,每滿一百萬人,得增設一人至五人。
      2.如設二單位以上,每單位比照前目標準分別計算,並得視業務實
        際需要及兼辦(支援)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業務情
        形增列適當員額。
      3.離島地區得視轄區特性及實際需要彈性調整基本配置人力或由其
        他業務單位兼辦災害管理業務。
(八)火災預防人力:
      1.轄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甲類場所及戊類場所
        有供甲類用途者,得以其列管場所家數乘以七百三十分之十二所
        得之數配置人力。
      2.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定之甲類以外場所(不含戊類
        場所有供甲類用途者),得以其列管場所家數乘以二千四百分之
        二所得之數配置人力。
      3.非屬前開列管場所之建築物,得以其建築物棟數乘以二萬二千分
        之三所得之數配置人力。
      4.另基於特殊建築因素(如高層建築物、公共場所複雜度、危險工
        作場所類型、機場與港埠船泊特殊建築等),得酌增員額。
(九)危險物品管理人力:辦理危險物品業務專責人力,得以轄區危險物
      品相關場所設置數,個別加成下表補正係數後所得數之總和,再以
      一百五十除之後所得之數配置人力。
      ┌──────────────────────┬────┐
      │危險物品相關場所數量                        │補正係數│
      ├──────────────────────┼────┤
      │達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一般處理場所│        │
      │及容量達一千公秉以上室外儲槽場所數          │        │
      ├──────────────────────┤一.八  │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數                          │        │
      │                                            │        │
      ├──────────────────────┼────┤
      │達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存場所、室外儲存│        │
      │場所及容量達管制量以上未達一千公秉室外儲槽場│        │
      │所數                                        │        │
      ├──────────────────────┤一.零  │
      │達管制量爆竹煙火儲存場所數                  │        │
      │                                            │        │
      ├──────────────────────┼────┤
      │達管制量公共危險物品地下儲槽場所數          │零.九  │
      │                                            │        │
      ├──────────────────────┼────┤
      │達管制量之公共危險物品室內儲槽場所及販賣場所│零.七  │
      │數達管制量爆竹煙火販賣場所、未達管制量爆竹煙│        │
      │火販賣場所、進口貿易商營業場所、宗教廟會活動│        │
      │地點及可疑處所數                            │        │
      └──────────────────────┴────┘
(十)火災調查人力:
      1.得基本配置六人至八人;另依轄區人口數計算,每滿三十萬人得
        增設四人。
      2.設置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者,得基本配置四人,每增加一項火災
        現場殘跡鑑識,得增加火災調查人力一人至二人。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8/12/02
明定各項專責人力並說明如下:
一、救助人力:為因應多元且複合型之災難,強化各項專業救援能力,參考日本「救
    助隊的編成、裝備及配置基準」、緊急救援隊機制、香港消防處特殊任務編制等
    ,同時考量「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成立消防救助隊指導要點」救助隊之訓
    練已包含水上(急流)救生、救助戰技訓練及山域基礎訓練,爰救助人力包含山
    域、水域等救援類別,惟各縣(市)消防機關得因轄區特性、實際需求及各項救
    災進階技術專業化等因素保留編列彈性,以因應面臨多元災害之專才需求。
二、化學災害處理人力:為符合化學災害搶救各項任務(偵檢、搶救、除汙、管制)
    ,編制十人至十五人。
三、指揮人力:參考日本指揮隊規定及本署「消防機關火場指揮運作系統指引」,指
    揮幕僚有七個功能編制,為達指揮幕僚功能最低應有幕僚四人,另加計指揮官一
    人,故人數範圍設定五人至八人。
四、搜救組織:因應國內重大災難救援需求並與國際接軌,直轄市、縣(市)依任務
    需要應設置輕型、中型或重型至少一隊以上。依據「聯合國國際搜救諮詢團指南
    」各級別定義(隊伍組織及人數要求)如下:
(一)輕型隊伍:十八人以上,於災害現場擁有表面救援能力,可在一個場地連續三
      天執行十二小時的任務。
(二)中型隊伍:四十人以上指具有在倒塌或失效之重型木造和鋼筋混凝土結構(包
      括結構鋼加固建築)中,執行技術搜索和救援行動能力(須能切割和破壞鋼筋
      混凝土結構),且必須能夠進行繩索和頂升操作,要求具備犬搜索或具有技術
      搜索能力,可在一個場地連續七天執行二十四小時的任務。
(三)重型隊伍:五十九人以上,指具有在倒塌或失效之重型木造和鋼筋混凝土結構
      (包括結構鋼加固建築)中,執行技術搜索和救援行動能力(須能切割和破壞
      鋼筋混凝土結構),且必須能夠進行繩索和頂升操作,要求同時具備犬搜索和
      技術搜索能力,並可同時在二個場地連續十天執行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任務。
五、一一九執勤人力:「日本消防力整備指針」一一九執勤員係以轄區人口數配置,
    人口三十萬人以下之市、鄉、村係以每十萬人配置執勤員五人;人口達三十萬人
    之市、鄉、村除基本設置十五人外,以三十萬人為基準,每十萬人增加執勤員三
    人。我國勤休為二班制,依各直轄市、縣(市)及離島地區一○七年轄區人口數
    及我國受理報案件數相關係數與日本轄區人口數及一一九受理報案數相似,故參
    酌日本一一九執勤員計算方式,核算我國編制之執勤員數。
六、資通人力: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其資通訊業務,依縣市狀況分屬於
    不同之業務單位下人力兼辦,主要為救災救護勤務指揮中心或災害管理業務,因
    分屬不同業務單位主責,整體資通政策、業務遠景或目標無法整合,影響機關資
    通訊業務之推動,資源、人力亦無法有效整合規劃。為因應資通訊業務之推動,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亦應成立專責之資通訊業務單位。故每一消防機
    關得基本配置資通人員十人;另依轄區人口數計算每滿一百萬人增加一人。
七、災害管理人力: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之大規模震災及其他複合型重大災害,中央
    刻積極協助地方政府提升災害防救量能及強化救災據點之規劃,且大部分地方消
    防機關仍需兼辦災害防救辦公室業務,而金門縣及澎湖縣亦尚未成立災害管理專
    責單位,復考量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等消防機關為應業務需求,就災害管理
    業務分別設置二至三科,俾利業務推動,經參考目前地方消防機關災害管理人力
    現況及轄區人口數等因素,爰規範災害管理人力設置基準如下,以符實需:
(一)基本配置五至九人,另依各直轄市、縣(市)轄區人口數計算,人口一百萬人
      以上者,每滿一百萬人,增設一至五人。
(二)如設兩單位以上,每單位比照前述標準分別計算,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及兼辦
      (支援)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業務情形增列適當之員額。
八、火災預防人力:按消防法立法目的為執行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
    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考量預防業務職掌「消防安全檢查」之專責性
    及特殊性,爰參考日本「消防力整備指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將預防人員之核算改採衡量場所及建築物特性因素另訂基準指標;另考量特殊建
    築因素,保留得酌增員額之彈性。至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核算之人數如有小數
    點者,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員額。
九、危險物品管理人力:參考日本「消防力整備指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其
    附表八規定,增訂依轄區危險物品相關場所設置數量核算辦理危險物品業務專責
    人力之計算標準。
十、火災調查人力:消防機關應派員於火災現場調查起火原因;發現、通報及初期滅
    火狀況;延燒狀況;避難狀況;消防安全設備狀況及火災損害情形,以作為防火
    管理、消防防護計劃及火災預防等消防整體行政措施之參考,且火災調查工作尚
    攸關民眾之刑事、民事責任,故應配置足夠之火災調查人力,以科學性之專業技
    術辦理火災調查鑑定工作。火災調查鑑定編組工作項目包括指揮調查、火場清理
    及復原重建、照相、繪圖及關係人之訪談等內容;另參考美日等國火災調查編組
    亦為六人以上,另考量勤務制度及調查重大案件等因素,故每件火災案件現場調
    查工作編組人員至少應有六至八人,以完成火災調查工作之項目。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