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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各項專責人力並說明如下:
一、救助人力:為因應多元且複合型之災難,強化各項專業救援能力,參考日本「救
助隊的編成、裝備及配置基準」、緊急救援隊機制、香港消防處特殊任務編制等
,同時考量「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成立消防救助隊指導要點」救助隊之訓
練已包含水上(急流)救生、救助戰技訓練及山域基礎訓練,爰救助人力包含山
域、水域等救援類別,惟各縣(市)消防機關得因轄區特性、實際需求及各項救
災進階技術專業化等因素保留編列彈性,以因應面臨多元災害之專才需求。
二、化學災害處理人力:為符合化學災害搶救各項任務(偵檢、搶救、除汙、管制)
,編制十人至十五人。
三、指揮人力:參考日本指揮隊規定及本署「消防機關火場指揮運作系統指引」,指
揮幕僚有七個功能編制,為達指揮幕僚功能最低應有幕僚四人,另加計指揮官一
人,故人數範圍設定五人至八人。
四、搜救組織:因應國內重大災難救援需求並與國際接軌,直轄市、縣(市)依任務
需要應設置輕型、中型或重型至少一隊以上。依據「聯合國國際搜救諮詢團指南
」各級別定義(隊伍組織及人數要求)如下:
(一)輕型隊伍:十八人以上,於災害現場擁有表面救援能力,可在一個場地連續三
天執行十二小時的任務。
(二)中型隊伍:四十人以上指具有在倒塌或失效之重型木造和鋼筋混凝土結構(包
括結構鋼加固建築)中,執行技術搜索和救援行動能力(須能切割和破壞鋼筋
混凝土結構),且必須能夠進行繩索和頂升操作,要求具備犬搜索或具有技術
搜索能力,可在一個場地連續七天執行二十四小時的任務。
(三)重型隊伍:五十九人以上,指具有在倒塌或失效之重型木造和鋼筋混凝土結構
(包括結構鋼加固建築)中,執行技術搜索和救援行動能力(須能切割和破壞
鋼筋混凝土結構),且必須能夠進行繩索和頂升操作,要求同時具備犬搜索和
技術搜索能力,並可同時在二個場地連續十天執行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任務。
五、一一九執勤人力:「日本消防力整備指針」一一九執勤員係以轄區人口數配置,
人口三十萬人以下之市、鄉、村係以每十萬人配置執勤員五人;人口達三十萬人
之市、鄉、村除基本設置十五人外,以三十萬人為基準,每十萬人增加執勤員三
人。我國勤休為二班制,依各直轄市、縣(市)及離島地區一○七年轄區人口數
及我國受理報案件數相關係數與日本轄區人口數及一一九受理報案數相似,故參
酌日本一一九執勤員計算方式,核算我國編制之執勤員數。
六、資通人力: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其資通訊業務,依縣市狀況分屬於
不同之業務單位下人力兼辦,主要為救災救護勤務指揮中心或災害管理業務,因
分屬不同業務單位主責,整體資通政策、業務遠景或目標無法整合,影響機關資
通訊業務之推動,資源、人力亦無法有效整合規劃。為因應資通訊業務之推動,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亦應成立專責之資通訊業務單位。故每一消防機
關得基本配置資通人員十人;另依轄區人口數計算每滿一百萬人增加一人。
七、災害管理人力: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之大規模震災及其他複合型重大災害,中央
刻積極協助地方政府提升災害防救量能及強化救災據點之規劃,且大部分地方消
防機關仍需兼辦災害防救辦公室業務,而金門縣及澎湖縣亦尚未成立災害管理專
責單位,復考量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等消防機關為應業務需求,就災害管理
業務分別設置二至三科,俾利業務推動,經參考目前地方消防機關災害管理人力
現況及轄區人口數等因素,爰規範災害管理人力設置基準如下,以符實需:
(一)基本配置五至九人,另依各直轄市、縣(市)轄區人口數計算,人口一百萬人
以上者,每滿一百萬人,增設一至五人。
(二)如設兩單位以上,每單位比照前述標準分別計算,並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及兼辦
(支援)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辦公室業務情形增列適當之員額。
八、火災預防人力:按消防法立法目的為執行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
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考量預防業務職掌「消防安全檢查」之專責性
及特殊性,爰參考日本「消防力整備指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將預防人員之核算改採衡量場所及建築物特性因素另訂基準指標;另考量特殊建
築因素,保留得酌增員額之彈性。至本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核算之人數如有小數
點者,採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員額。
九、危險物品管理人力:參考日本「消防力整備指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其
附表八規定,增訂依轄區危險物品相關場所設置數量核算辦理危險物品業務專責
人力之計算標準。
十、火災調查人力:消防機關應派員於火災現場調查起火原因;發現、通報及初期滅
火狀況;延燒狀況;避難狀況;消防安全設備狀況及火災損害情形,以作為防火
管理、消防防護計劃及火災預防等消防整體行政措施之參考,且火災調查工作尚
攸關民眾之刑事、民事責任,故應配置足夠之火災調查人力,以科學性之專業技
術辦理火災調查鑑定工作。火災調查鑑定編組工作項目包括指揮調查、火場清理
及復原重建、照相、繪圖及關係人之訪談等內容;另參考美日等國火災調查編組
亦為六人以上,另考量勤務制度及調查重大案件等因素,故每件火災案件現場調
查工作編組人員至少應有六至八人,以完成火災調查工作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