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稱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
格:
一、公司組織或商號。
二、營業項目或章程載有液化石油器容器(以下簡稱容器)檢驗項目。
三、具有執行容器檢驗業務之必要儀器設備,其種類及數量清冊如附表一
    及附表二。
四、置有專責檢驗人員一人以上。
顯示立法理由
109/05/12
一、定明檢驗機構申請登錄之資格、儀器設備。
二、第四款專責檢驗人員,指負責操作容器檢驗設備之人員,該等人員經接受容器檢
    驗所需儀器設備之操作教育訓練,即可從事容器檢驗工作,毋需具備相關學經歷
    等資格條件。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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