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液化石油氣容器,分類如下:
一、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鋼製容器):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使
    用,其灌裝重量為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十六公斤、十八公斤、
    二十公斤或五十公斤,使用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並以電弧或自動
    熔接其瓶身、護圈及鋼裙之容器。
二、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複合容器):指供家庭或營業場
    所使用,其容量為水容量二公升以上五十公升以下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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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8
參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二點及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二點
規定,定明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分類與鋼製容器及複合容器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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