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山域救援勤務編組及訓練制度
一、山域救援隊業務:
消防機關就下列事項於當年度 12 月底前,策定下一個年度執行計畫
,函發所屬大隊執行並副知本署:
(一)山域事故發生原因、轄區山域資訊掌握、入山及下山路徑規劃、前
進指揮所擇定、協同救援機關、團體(山域管理機關、警察機關及
民間救援團體)平時整備與協調等山域事故救援事前準備事宜。
(二)招募具有救助人員資格並完成相關山域救援訓練課程者,或遴選具
有山域知識及體能之優秀消防人員擔任山域救援隊成員;如調動時
,轄區消防大隊提報局本部。新任人員應接受山域救援人員資格培
訓合格。
(三)救援作業流程、前進指揮所開設、工作紀錄表與救援報告書彙整及
救援任務協調會議召開等事宜。
(四)辦理山域救援訓練及政府機關所屬航空器共勤、通信等相關訓練實
施,山域救援裝備、器材及後勤等整備事項。
(五)其他山域救援活動必要事項。
二、山域救援隊編組:
(一)編制形式:
1.專責山域事故救援隊:
(1)擇定轄內事故頻度高之消防分隊,設置專責山域事故救援分隊
及人員,執行山域事故救援勤務,得支援一般性消防勤務。
(2)團隊具備連續執行山域救援工作長達 4 日以上,如有山域救
援支援需求,由次近山域救援分隊支援。
(3)消防分隊勤務由所屬消防大隊調度支援。
註:近 5 年統計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事故頻度高之
山區消防分隊,詳如附件 1。
2.編組山域事故救援隊:
(1)擇定轄內事故頻度高之消防大隊,招募專責山域救援人員,設
置編組山域事故救援隊。
(2)所屬人員平時於一般消防分隊服勤,事故發生時調度集結,執
行山域救援勤務。團隊具備連續執行山域救援工作長達 4 日
以上。
(二)編制人數:
1.專責山域事故救援隊:
(1)每日編排執行山域事故救援勤務,至少 2 小隊(1 隊應勤,
1 隊備勤),每小隊至少 4 人,每隊至少 16 人;由小隊長
層級以上或資深隊員帶隊。
(2)所需人力,得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各項專責人力配置指導
原則」基於救助人力需求,請增員額達成。
2.編組山域事故救援隊:
(1)每日編排執行山域事故救援勤務至少 40 人,依勤務調度,每
梯次可動員至少 4 人以上,並由小隊長層級以上或資深隊員
帶隊。
(2)所需人力,得依「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
,基於特種勤務,以各消防機關勤休制度及現有人力進行調配
。
(三)動員時機:
1.鄰近事故點之山域救援隊,原則上於接獲通報 1 小時內依編制
動員應勤小隊,相關後勤事務由當日備勤人力支援,並得視實際
受理情況(如考量情資研判、救援所需資源調度、執行難度、人
力集結等耗時因素)調整動員時機及人力,另通知山域管理機關
即時動員。
2.各轄區消防大隊得視救援作業進度,調派所屬山域救援隊人力支
援後續梯次。
(四)勤務支援:
1.轄內發生山域事故時,由轄區消防大隊派員支援執行各項消防勤
務及救災(護)勤務;必要時,由鄰近大隊進行支援;支援時機
,由各消防機關律定。
2.鄰近縣市或因個案請求支援時,依本署「各級消防機關緊急救援
隊編組及調度試辦指導計畫」調派所屬山域救援隊支援。
三、山域救援指揮隊編組:
(一)指揮官:
由轄區消防大隊依勤務狀況,指定適當層級人員(副大隊長、組長
、中隊長、分隊長)擔任人命救助指揮官,針對事故規模設定目標
制訂決策,並綜管搜救計畫執行,救援資源分配調度、事故現場人
員安全、事故相關消息及主持搜救進度會議等事項。
(二)幕僚人員:
由轄區消防大隊調派所屬人員擔任或徵調具山域救援專才之民間團
體協助,擔任以下功能分組作業:
1.安全官:負責事故現場安全流程與作業,並評估當下潛藏危機。
2.新聞官:負責事故現場、新聞媒體及對應單位或人員(如當事人
親友)間相關事故訊息發布,兼具收集資訊。
3.聯絡官:負責事故現場對外的聯繫窗口與其他單位代表接洽協調
。
4.計畫組:負責事故相關資料的蒐集及運用,了解事故現場即時情
況與發展,協助指揮官擬定搜救範圍與計畫。
5.作業組:依據事故救援目標,管理所有工作執行情況及搜救進度
。
6.後勤組:負責提供山域救援隊所需裝備器材、醫療、物資等支援
補給,並參與行動計畫的研擬制訂。
7.行政與財務組:處理事故現場的財務管理與成本管控。
(三)編制人數:
1.指揮層級及幕僚作業人員由各消防機關依勤務調度。
2.指揮層級 1 人,幕僚作業人數,在規模較小之案件,視情況可
合併安全、聞官與聯絡官及合併後勤與行政部,至少需能擔任情
資蒐集、搜救計畫擬定、救援進度會議召開、其他救援單位間聯
繫及新聞發布等功能事宜,必要時,徵調具山域救援專才之民間
團體協助擔任。
(四)動員時機:
1.指揮層級得視救援案件執行進度或救援困難需人力調度時,於 2
4 小時內開設前進指揮站,進行相關人命救助整合作業事宜。
2.指揮層級得視事故地狀況、氣象等條件協調相關單位(山域管理
機關、警察機關、民間救援團體及鄰近消防機關)支援梯次及人
力,並每日擇定時段,召開救援進度會議。
(五)勤務支援:
鄰近縣市或因個案請求支援時,依本署「各級消防機關緊急救援隊
編組及調度試辦指導計畫」調派救援隊支援。
四、訓練方式:
(一)山域救援隊:
各消防機關招募具有救助人員資格並完成相關山域救援訓練課程者
,或遴選具有山域知識及體能之優秀消防人員兼任山域救援隊勤務
;如有人力替補,經規劃辦理初任山域救援隊訓練,相關課程及內
容如下:
1.課程與時間:
課程訓練需經 1 週以上之技能訓練方能結業,其課程內容應包
含下列項目(詳參附件 1);相關課程編撰內容,得由本署邀集
編輯委員訂定之。
(1)安全管理。
(2)前進指揮所開設作業。
(3)定位導向訓練。
(4)山域救助訓練。
(5)山域搜索訓練。
(6)高山醫學。
(7)案例介紹及綜合訓練。
(8)其他相關課程。
有關資格訓練部分,如受訓前業已取得救助人員訓練證照,並
完成相關救助及山域訓練,得以酌減相關時數。
2.實施方式:
(1)訓練方式:
將受訓人員集中訓練並編成小組輪流施教,每員均應親自操作
,並由教官及助教逐一指導動作技巧,務期熟練各項山域救援
知能及觀念。
(2)結業總成績:
分為平常考核成績(30%)及技能測驗成績(70%)合計成結
業總成績,結業總成績未達 60 分以上者不發予結業證書;平
常考核成績由各消防機關駐班教官團實施,受訓期間違反相關
訓練單位生活管理或規定者予以退訓;技能測驗成績由本署統
一派員進行檢定。
3.授課師資:
由本署山域救援師資班結業之師資統一進行授課,相關師資如有
不足,得由本署調派;另各消防機關可視實際需求,聘任依法立
案或登記從事救援訓練為其業務之法人、團體或機構、經教育部
體育署檢定授證團體核可之登山、溯溪、攀岩、雪攀等嚮導人員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及民間山域活動專家(檢附相關資格證明
文件)等人員擔任訓練教官。
4.複訓時間及課程:
(1)每半年以春季及秋季山域事故好發季節為界定,實施複訓 1
次,課程以轄內好發事故之山域,實地探勘及模擬救援任務內
容為主,並搭配山域救援指揮隊複訓共同實施,課程時間依各
消防機關轄區特性訂定。
(2)取得山域救援隊資格者應參與複訓;未參與複訓達 3 次者,
資格自動失效;山域救援隊成員不計年齡,惟轄區消防大隊仍
應審視其體能及服勤狀態適時調整之。
(二)山域救援指揮隊:
各消防機關以轄區消防大隊指定適當層級人員擔任人命救助指揮官
,並調派所屬人員擔任或徵調具山域救援專才之民間團體協助指揮
及幕僚作業事宜,相關人員以通過本署山域救援指揮與幕僚作業訓
練為主,如有人力替補,經規劃辦理初任山域救援隊訓練,相關課
程及內容如下:
1.課程與時間:
課程訓練需經 1 週以上之技能訓練方能結業,其課程內容應包
含下列項目(詳參附件 1);相關課程編撰內容,得由本署邀集
編輯委員訂定之。
(1)安全管理。
(2)搜索管理通則。
(3)失蹤者行為模式。
(4)搜索區劃與熱區劃定。
(5)電子搜索圖資繪製。
(6)電信查址。
(7)前進指揮所開設。
(8)其他相關指揮與幕僚作業課程。
有關資格訓練部分,如受訓前業接受本署所辦指揮與幕僚作業訓
練者,得以酌減相關時數。
2.實施方式及授課師資:分別準用前目之 2 及之 3 規定。
3.演練時間及內容:
(1)每年擇定春季或秋季轄內好發事故之山域,實施模擬山域事故
救援演練 1 次,並搭配山域救援隊複訓時間,每次實施至少
8 小時以上。
(2)演練內容得視轄區需求調整之,必要時,與轄內山域管理機關
、警察機關及民間救援團體共同實施;惟相關指揮與幕僚作業
人員均需通過山域救援指揮隊訓練。
五、山域救援師資訓練
(一)受訓資格:
經取得救助師資證照或經所屬機關推薦,具講授示範能力者,得參
加本署或委由消防機關所辦面試測驗,合格後參與培訓。
(二)時間及課程:
師資訓練需經 4 週以上之專業訓練方能結業,其訓練課程內容應
包含以下六大項目;相關詳細課程編撰,得由本署邀集編輯委員訂
定之。
1.教學及綜合規劃訓練。
2.安全管理教育。
3.搜索管理課程。
4.山域救助技能。
5.重大災害救助案例研討。
6.其他課程。
(三)方式:
以理論講解、實際操作及示範觀摩教學等方式為之,受訓學員結業
總成績,由平時成績(10%)、學科測驗(40%)、試講教測驗(
30%)及團體報告(20%)等合計成結業總成績,結業總成績未達
70 分以上者不發予結業證書;受訓期間違反相關訓練單位生活管
理或規定者予以退訓。
(四)授課師資:
由本署遴派山域救援相關課程之專業人員、本署消防救助師資班結
業之教官及聘任教育部體育署檢定授證團體核可之登山、溯溪、攀
岩、雪攀等嚮導人員或山域活動專家授課。
(五)複訓:
由本署召集取得師資訓練合格者,遴派本署及消防機關相關課程專
業人員、本署山域救援師資或專家辦理複訓,施以救援新知、課程
及研討改進之策進作為;複訓相關規定另以計畫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