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2
二、應變措施建議
(一)防疫專責隊之指定及解除:
      1.進入社區流行階段,依疫情擴展狀況,推估疑似或確診病患後送
        人數,決定防疫專責分隊擴增程度;惟如疫情持續擴大,造成社
        區流行階段,防疫專責分隊之擴編將超過半數分隊時,應考量取
        消防疫專責隊設置,所有分隊均須整備參與疑似或確診病患之救
        護。
      2.一旦防疫專責隊擴增已達極限時,針對衛生機關或海關通報之非
        危急案件,考量協調轉由民間救護車或經認證的載具運送,以維
        持緊急救護基本量能。
(二)源頭管控: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注意事項
      1.第三級警戒時,每個人都可能有接觸史,初期只要病患主訴有呼
        吸道/呼吸症狀(如:呼吸困難、喘),都有可能是疑似患者,
        救指中心(科)均應通知出勤單位著標準防護(N95 、防水隔離
        衣及全面罩等)前往;如所在縣市已發生社區感染或單日載送疑
        似 COVID-19 人數逾 30 人次時,得考量升級所有一般救護出勤
        之防護裝備,整體防護策略,由各消防機關通盤考量訂定。
      2.當 119  受理民眾自述為「快篩陽性或確診者」請求送醫時,應
        先確認是否有下列症狀,符合任一項者,通知最近適當單位(防
        疫專責隊)著標準防護(或以上)等級裝備前往,同時積極連絡
        衛生機關指定後送醫院;如未有下列症狀者,請民眾洽詢地方政
        府(衛生局)專線或 1922 等平臺協助後續事宜:
     (1)意識不清。
     (2)喘或呼吸困難。
     (3)持續胸痛、胸悶。
(三)出勤防護及注意事項
      1.以救護車載送疑似或確診病患時:
     (1)事先將救護車駕駛艙與醫療艙完全密封隔離,駕駛艙內得開啟
          空調,惟空調不可以使用『再循環』模式,保持外部進氣,醫
          療艙開窗保持通風;至於前後艙相連時,則開啟駕駛艙窗戶與
          後艙排氣,以形成「由前向後」的氣流,駕駛艙內得開啟空調
          ,不可以使用『再循環』模式。
     (2)病患清醒時,上、下救護車務必以酒精乾洗手。
     (3)取得或測量病人血氧值,如小於 94 %時,給予氧氣治療,惟
          應盡量調低流速(如:鼻管最多 4  公升/分;簡單面罩最多
          6 公升/分;純氧面罩最多開至 10 公升/分),並一律於給
          氧裝置上加戴外科口罩。
     (4)若病人沒有明顯呼吸衰竭之虞且給氧後血氧濃度可維持 90 %
          以上,送醫過程救護人員得選擇乘坐於駕駛艙。
     (5)救護紀錄表得不必請患者及醫護人員簽名,可於返隊卸除防護
          裝備後再填寫,以減少染污風險。
      2.配合以其他載具轉運快篩陽性或確診病患時:
     (1)建議救護人員攜行必要急救設備(血氧機、氧氣設備及 AED)
          。
     (2)當 1  車載運多重病患時,請務必確認病人配戴適當口罩。
     (3)上、下車時,協助病人以酒精乾洗手。
     (4)確保所有乘員轉送安全,請務必繫緊安全帶。
      3.疑似或確診重症病患之送醫原則:
     (1)各集中檢疫場所指揮官評估確診者惡化需送醫時,由衛生機關
          或該指揮官撥打 119  請求救護車,由轄區消防機關負責,其
          中『加強版集中檢疫場所』之病患送往預劃之「後送醫院」。
     (2)居家之確診者如經救護人員評估應送醫時,以當地衛生機關指
          定醫院為主;倘未及於準備後送前指定醫院收治,則送往就近
          適當醫院,並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科)「務必」事先通知接
          收醫院預為準備。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