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慰勞金之種類包括金錢、消防金銀幣及徽章;其核發條件及額度如下
    :
(一)執行特殊專案或受社會矚目案件,衡量社會公益影響及消防安全貢
      獻度,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十萬元或個人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行重大專案工作或辦理經機關首長核定之專案性工作及其他公務
      有關事項,創造標竿效益,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五萬元或個人最
      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者,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三萬元;頒給個
      人消防金銀套幣一組、徽章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1.處理重大災難事故,因而減少人命傷亡或財物損失,有具體事實
        ,功績卓著。
      2.發明消防安全設備產品或創新、設計火災預防措施,有效增進火
        災預防功能,績效卓著。
      3.研擬火災預防法規或火災預防規劃,革新消防工作,功績卓著。
      4.規劃勤務制度、辦理消防、防救災資(通)訊系統等重大計畫,
        對消防工作有重大貢獻。
      5.策訂、推動災害防救工作,建立完整消防體系,功績卓著。
      6.其他工作表現積極且績效卓著。
(四)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者,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二萬元;頒給個
      人消防金幣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1.受理災害報案或通報,能立即查詢、指揮、調度、轉報得宜,而
        達成搶救災害、救援人命消弭災害任務,著有績效。
      2.赴重大災害現場,協助指揮官指揮、調度、派遣,著有績效。
      3.研訂中、長程計畫,具體可行,經核定實施,著有績效。
      4.對主辦業務革新推行,有重大貢獻。
      5.承辦重要業務,遇有困難,能提供適當建議,因而有效解決問題
        ,著有績效。
      6.其他工作表現勤奮且績效優異。
(五)具有下列各目事蹟之一者,得核發團體最高新臺幣一萬元;頒給個
      人消防銀幣一枚或核發最高新臺幣五千元:
      1.執行防火管理、宣導教育工作,成績優良。
      2.策劃、督導或辦理有關災害防救及消防之組織、計畫、預防、應
        變、復原重建等勤務、業務,確具成效。
      3.執行常年訓練、心理輔導、專業講習班等訓練相關工作,確具成
        效。
      4.研擬各種計畫、辦法,考慮周詳,設計縝密,具體可行,經核定
        實施者。
      5.整理編纂重要專案資料、報告,內容完整、充實,確具成效。
      6.其他工作表現認真且績效良好。
    因同一事由,已發(頒)給團體或個人慰勞金者,不再發(頒)給慰
    勞金。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1/09/02
一、查本核發原則自一百十年十一月十日函頒訂定、同年十二月十六日函頒修正迄今
    ,歷時八個月之久。因現行慰勞金核發之對象為團體,惟實務上執行重大專案、
    消防業務等具績效者,不乏個人。為有效激勵同仁士氣,對於值得嘉許之個人亦
    給予勉勵,爰於第一項明定慰勞金種類,各款慰勞金發給對象增訂個人及酌作文
    字修正。
二、為避免同一事由重複發(頒)給慰勞金,爰增訂第二項。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