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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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應依本署指定樣式或規格(如附件一),檢具申請展覽表(如
    附件二)、防救災裝備器材之海報或影音檔等資料,向本署申請置於
    本署防救災展示館(以下簡稱本館)展覽,必要時提供實品或模型以
    利審查;申請時間為每年 5  月 1  日至 31 日及 11 月 1  日至 3
    0 日。
    前項申請,經本署審查核准後,申請人應以無償方式捐贈防救災裝備
    器材之海報、影音檔、實品或模型予本署,以利展覽。
    第一項申請,經本署駁回者,不予退還申請人檢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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