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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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館置館長一人,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資通
    維運科科長兼任;置管理員二人,由本中心資通維運科、教務學務科
    各派員一人兼任,其任務分別如下:
(一)館長一人:負責綜理本館各項事宜。
(二)管理員二人:資通維運科負責館內清潔、設備、設施、器材之維運
      及防救災裝備器材展覽申請等事宜;教務學務科負責受理參觀預約
      、行程安排、導覽人員勤務編排及教育訓練等事宜。
    為使本館維運及管理順暢,必要時,本中心得協調替代役男及有關人
    員協助相關工作。
    本館導覽及服務人員,由本中心視情形另行編排相關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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