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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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各級主管機關。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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