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緊急事故發生時,視障者之避難逃生以場所避難引導班或其員工指示
    為主,觸覺緊急導引地圖為輔。
    觸覺緊急導引地圖得與場所原逃生避難圖合併設置或分別設置。合併
    設置時,點字或觸覺導引不得影響原逃生避難圖之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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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15
一、第一項定明視障者無法運用視覺辨識空間,平時得藉由觸覺緊急導引地圖建構空
    間概念及了解其用途;惟緊急事故發生時,為把握避難逃生時間,應以場所自衛
    消防編組避難引導班人員或其員工指示為主,儘速循安全路徑離開起火處所。
二、第二項定明觸覺緊急導引地圖設置之原則,與原逃生避難圖得合併或分別設置,
    惟不得影響原圖面之閱讀。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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