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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定明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委員組成及人數,
以及主任委員之產生方式。因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測
試及檢修業務,可能涉及消防、建築、電機、空調工程介面等專業外,亦有工程
倫理、法律權利義務及責任等事項,為使消防設備人員懲戒案件得以釐清案情、
適用法規及責任歸屬,達維護被付懲戒人權益與決議公正性之目的,定明應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或聘請消防機關、公會、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之人數組成懲戒委員會。
二、第二項定明懲戒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及任一性別比率,以符合性別平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