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施行細則 (112/12/20 公發布)
第 2 條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申請消防設備人員證書者,應依其考試及格之消防設備
人員類別,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
證書:
一、申請書。
二、考試院核發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半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五、依消防設備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繳納
    證書費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經審查合格者,應發給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經審查不
合規定且不能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並退還所繳納之證書
費;依其情形得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並退還所繳納之證書費。
第一項第二款之考試及格證書正本,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審查完畢後發還申
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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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0
一、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係經由考試院辦理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
    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筆試及格始得取得考試及格證書,爰第一項明定消防設備人
    員應依其考試及格之消防設備人員類別,檢具申請書、考試院核發之消防設備人
    員考試及格證書等相關文件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消防設備師
    或消防設備士證書。
二、第二項明定申請案之審查處理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審查完畢後發還考試及格證書正本予申請人。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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