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 條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之
二第一項規定備置之資料,其製作內容,應依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
業者資料備置總表、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資料及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備置表及
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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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考量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以下簡稱零售業者)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應備置之資料繁多,為明確零售業者備置資料之製作內容
,避免漏未製作本法指定之資料,爰明定零售業者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備
置之資料,其製作內容應依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資料備置總表、經營家用
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容器管理資料備置表、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資
料及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備置表及經營家用液化石油氣零售事業者用戶安全檢查表填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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