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 防焰物品,指下列物品: 一、地毯: (一)滿鋪地毯及方塊地毯。 (二)人工草皮。 (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門墊及地墊之地坪鋪設物。 二、窗簾:布質製窗簾,包括一般窗簾、直葉式與橫葉式百葉窗簾、捲簾 (含折屏)、隔簾及線簾。 三、布幕:供舞臺或攝影棚使用之布幕。 四、展示用廣告板(以下簡稱合板):室內展示用廣告合板及舞臺道具用 合板。 五、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指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防焰物品。
因防焰物品材質、織法與型式均不同,故參照現行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以下簡稱 實施要點)第二點規定,第一款至第四款明定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所稱地毯、窗簾、布幕及展示用廣告板之用詞定義。 另為因應各種火源引起火災之情境與物品,爰於第五款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以解釋性 行政規則(解釋令)指定防焰物品,避免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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