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登錄者),應繳納下列
規費: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二、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二萬六百元。
申請登錄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評鑑費;經
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申請,或於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退還實地
評鑑費。
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申請變更或延展登錄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
退還書面審查費。申請變更經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實
地評鑑必要時,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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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0
一、依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由中
    央主管機關辦理申請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登錄(以下簡稱申請登錄者)之書面
    審查及實地評鑑二階段審查及登錄,為審查申請登錄者執行認證業務專業及技術
    能力,除書面審查檢附之必要文件資料外,亦須至機構現場實地查核所提辦理認
    證業務之軟硬體設施、人力配置、試驗設備、實驗室管理、試驗人員操作等,與
    申請登錄者之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計畫書等是否相符,爰第一項明定申請
    登錄者應一次繳納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費。
二、為尊重及維護申請登錄者意願及權益,第二項明定申請登錄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
    申請者,因尚未發生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之事實,爰退還已繳納之書面審查費及
    實地評鑑費。經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後駁回申請,或於實地評鑑前撤回申
    請者,因既已發生書面審查之事實,且尚未進行實地評鑑,爰明定退還已繳納之
    實地評鑑費。
三、申請登錄者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俾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明定第三項。
四、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六條規定,專業機構申請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
    人姓名等事項之變更及延展,須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始予
    換發登錄證書,爰第四項明定應繳納書面審查費辦理。另申請變更經書面審查符
    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至現場進行評鑑之必要時,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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