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2/26
一、依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由中央主
管機關辦理申請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以下簡稱申請登錄者)之書面審查及實
地評鑑二階段審查及登錄,為審查申請登錄者執行試驗專業及技術能力,除書面
審查檢附之必要文件資料外,亦須至機構現場實地查核所提辦理試驗業務之軟硬
體設施、人力配置、試驗設備、實驗室管理、試驗人員操作等,與申請登錄者之
作業規定、標準作業程序及計畫書等是否相符,爰第一項明定申請登錄者應一次
繳納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費。
二、為尊重及維護申請登錄者意願及權益,第二項明定申請登錄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
申請者,因尚未發生書面審查及實地評鑑之事實,爰退還已繳納之書面審查費及
實地評鑑費。經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後駁回申請,或於實地評鑑前撤回申
請者,因既已發生書面審查之事實,且尚未進行實地評鑑,爰明定退還已繳納之
實地評鑑費。
三、申請登錄者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俾符使用者付費原則,爰明定第三項。
四、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六條規定,試驗機構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姓
名與實驗室地址等事項之變更及延展,須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規
定者始予換發登錄證書,爰第四項明定應繳納書面審查費辦理。另申請變更經書
面審查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至現場進行評鑑之必要時,應再繳納實地
評鑑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