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 條
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
),應繳納下列規費。申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延展認可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2/27
一、為審查申請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認可者辦理辦理訓練
    之能力,其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始予認可,爰於第一項明定其應繳納書
    面審查費及實地審查費。另因辦理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所需審查程序、耗費時間
    及人力相同,爰收取同等費用。
二、因辦理延展需審查書面資料,考量所需程序、耗費時間及人力,爰於第二項明定
    應收取書面審查之費用。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