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 條
服勤人員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服
勤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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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07
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略以,服勤人員應經本法主管機
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
有服勤人員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又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規定,分別授權訂定主管機關與專業機構施予服勤人員訓練及專業機構申請登錄之相
關規定,故本辦法之架構為第三條至第十條定明主管機關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之相關規
範,專業機構準用之;第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定明專業機構申請登錄及施予服勤人員
訓練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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