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 條
申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
具備下列資格:
一、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大專校院,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辦理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或檢查等業務,具二年以上經驗。
(二)曾辦理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以下簡稱儲槽)設備相關研究、規
      劃、設計、監造或檢查等業務,具二年以上經驗。
二、具備符合附表規定之執行儲槽檢查業務必要設備。
三、置專責檢查人員,其資格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儲槽本體檢查人員:具非破壞檢測協會所授予中級以上檢測員資格
      ,並有二年以上實務經驗之人員至少三名。
(二)地盤及基礎檢查人員:具土木技師或大地技師資格,並有二年以上
      實務經驗之人員至少三名。
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定明申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之資
格,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
(一)申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許可,應具一
      定組織規模以保證執行業務效率,爰規定申請者應為政府機關(構)、法人或
      大專校院。
(二)鑑於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以下簡稱儲槽)檢查具相當之專業性,為期專業
      機構經許可後能落實儲槽檢查工作,爰定明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或
      檢查,或儲槽設備之相關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或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經驗
      等與儲槽檢查工作較為相關者,始得申請許可為專業機構。
二、第二款定明專業機構執行儲槽檢查應具備符合附表規定之必要設備,以有效執行
    儲槽本體、地盤及基礎之檢查。
三、因辦理儲槽檢查人員對於檢查設備操作、檢查程序與檢查結果之判定等知識及技
    巧,將影響檢查結果之效度及信度。爰為確保專業機構之專責檢查人員具專業技
    術能力,於第三款定明儲槽本體檢查、地盤與基礎檢查應置專責檢查人員之資格
    及其人數。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