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3/07
定明申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備之資
格,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
(一)申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許可,應具一
定組織規模以保證執行業務效率,爰規定申請者應為政府機關(構)、法人或
大專校院。
(二)鑑於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以下簡稱儲槽)檢查具相當之專業性,為期專業
機構經許可後能落實儲槽檢查工作,爰定明曾從事機械或設備之研究、設計或
檢查,或儲槽設備之相關研究、規劃、設計、監造或檢查等工作二年以上經驗
等與儲槽檢查工作較為相關者,始得申請許可為專業機構。
二、第二款定明專業機構執行儲槽檢查應具備符合附表規定之必要設備,以有效執行
儲槽本體、地盤及基礎之檢查。
三、因辦理儲槽檢查人員對於檢查設備操作、檢查程序與檢查結果之判定等知識及技
巧,將影響檢查結果之效度及信度。爰為確保專業機構之專責檢查人員具專業技
術能力,於第三款定明儲槽本體檢查、地盤與基礎檢查應置專責檢查人員之資格
及其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