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 條
申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
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職業訓練機構、法人或大專校院。
二、設有訓練場地。
前項第二款訓練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違反建築及消防法令。
二、設有供操作滅火器、室內消防栓等設備之空地及設施。
三、面積應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每一學員平均使用之面積在一點五平方
    公尺以上。
四、於明顯處所載明申請者名稱、負責人及辦理訓練之種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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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15
一、申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具一
    定組織規模或專業性以保證執行業務效能,又依現行實務經驗,職業訓練法設立
    之職業訓練機構(含非法人之機構)、依財團法人法或人民團體法設立並經法人
    登記之法人及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設立之大專校院均符合前揭要件,爰於第一項定
    明申請機構之資格,並予以並列。
二、為確保申請者所設訓練場地之設施設備符合訓練需求,爰於第二項定明訓練場地
    空間及設施設備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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