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2 條
申請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者,應繳納下列規費。申
請新增或變更訓練場地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二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
申請延展登錄者應繳納前項第一款費用。
第一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者,退
還實地審查費。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5
一、為審查申請登錄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專業機構者辦理訓練之能力,其應
    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始予登錄,爰於第一項定明其應繳納書面審查費及實
    地審查費。另因辦理新增或變更訓練場地所需審查程序、耗費時間及人力均相同
    ,爰收取同等費用。
二、因辦理延展需審查書面資料,考量其所需程序、耗費時間及人力,爰於第二項定
    明應收取書面審查之費用。
三、對於因駁回或撤回之申請,理應退還其所繳費用中尚未產生成本之費用,爰於第
    三項定明經書面審查後駁回申請或實地審查前自行撤回申請者,應退還實地審查
    費。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