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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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指引適用對象為設有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樁)之室內停車場或建築
    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本指引用詞,依國家標準、商品檢驗法、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電業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台電公司)營業規章、建築技術規則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用詞定義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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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4
一、第一項明定本指引之適用對象,以設有電動車輛充電設備(樁)之室內停車場或
    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者,始適用本指引之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用詞適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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