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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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措施適用對象如下:
(一)本署員工相互間或員工與非本署人員間所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二)本署訓練中心辦理教育訓練之替代役男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
      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相互間或與非本署人員間所
      發生之性騷擾事件。
(三)本署首長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之性騷擾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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