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指引適用對象範圍如下: (一)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十一目規定之倉庫,設置貨架或堆疊儲存物品高度達 五點五公尺以上。 (二)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高架儲存倉庫。
明定本指引之適用對象,除設置標準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樓層高度超過十公尺 且樓地板面積在七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高架儲存倉庫設置自動撒水設備者外,考量倉庫 未達上開規定應設自動撒水設備者,倘設有貨架或堆疊儲存物品,可能造成火勢擴大 延燒,影響火災搶救及避難逃生作業,基於「自己財產自己保護」原則,為利業者自 主設置自動撒水設備以保障私有財免受火災之侵害,並參考高度危險工作場所之高度 定義,爰將倉庫設置貨架或堆疊儲存物品高度達五點五公尺以上者列為本指引適用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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