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9/27
一、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大規模場所用途多元且使用人數眾多,於地震發生時
,救災人員可能因道路中斷、待救案件數量龐大無法支應等因素而無法及時抵達
救援,為提升使用人之防災應變能力,爰第三款增訂核心要員應具備地震防災應
變技能並於地震災害發生時,協助進行防火防災應變等工作。
二、核心要員限制應由滅火班班長、通報班班長及救護班班長擔任較為狹隘,若自衛
消防編組之班長有要務在身,得由其他人員擔任核心要員,並完成其任務,爰刪
除其身分限制之規定。
三、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日常檢查得由場所防火管理人及各區域火源責任
者、防火負責人執行,並委託檢修機構或人員定期實施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爰刪除防火管理技術員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