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 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
條次變更,條文未修正。
為避免民眾在火場圍觀,妨礙搶救及維護其安全,爰明定消防指揮人員對火災處所周 邊得劃定警戒區,限制人車進入,並得疏散或強制疏散區內人車,其不聽從者,第二 十六條並定有得罰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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