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111/12/12 修正)
第 20 條
各級政府應將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所需被優先使用事業、被徵調人及徵用物
或徵購物等救災資源,建立資料庫,並定期檢討更新資料;必要時,得隨
時為之。
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應彙整前項規定資料,並建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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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2/12
一、條次變更。
二、為期防災資料之完備,第一項增訂被優先使用事業為救災資源。
三、第二項未修正。
100/02/21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業將「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修正為「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
    」,以執行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災害防救政策,推動重大災害防救任務與措
    施。另依本法第七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四條及中央災害防救委員
    會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第一項有關救災資源資料庫之彙整及建檔管理,非屬該
    委員會之法定任務,爰配合將第二項之「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刪除。
98/01/16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配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規定
    增列徵購相關規定。其餘文字酌作修正。
90/08/30
一、各級政府應針對實施災害應變措施時所需之相關人員及救災物資等救災資源建檔
    管理。當災害發生時,即可發揮緊急搶救之功能。
二、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基於中央機關立場及統籌
    全國救災相關事務,應建檔管理各項徵調及徵用資源,供辦理災害防救工作使用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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