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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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抽樣試驗之分等,依程度分為寬鬆試驗、普通試驗、嚴格試驗、最
      嚴格試驗及免會同試驗。
      產品第一次申請試驗時,應以普通試驗為之,依試驗結果,決定下
      一批試驗之等級。但生產或進口數量較少者,得適用少量生產或少
      量進口之普通試驗。
      有輕微變更者,以變更前之試驗等級進行試驗。
      試驗設備或場所有變更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試驗等級以變更前之等級進行試驗。
   (二) 需調整試驗等級之批次,不另加算變更前之批次數。
      第一項得免會同試驗者,於申請個別認可時,應同時檢附廠內試驗
      紀錄表,向本部指出,本部得逕依申請人所提具之資料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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