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販賣場所,其位置、構造及設備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設在建築物之地面層。 二、為防火建築物。 三、內部以不燃材料裝修。
本條未修正。
一、參考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 二、明定一般爆竹煙火販賣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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