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20
二十、會議召開
      必要時得由火災鑑定會主任委員召集鑑定委員開會,如有需要得通
      知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會議務須作成決議,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
      名義製作「火災原因鑑定書」,供作調查參考文件。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1/05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六點說明二。
106/01/18
項次調整。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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