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會議召開 必要時得由火災鑑定會主任委員召集鑑定委員開會,如有需要得通 知利害關係人到會說明,會議務須作成決議,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 名義製作「火災原因鑑定書」,供作調查參考文件。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六點說明二。
項次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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