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0
二十、認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登錄:
  (一)組織運作或執行認定徇私舞弊。
  (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露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五)申請登錄之證明文件經撤銷、註銷或廢止。
  (六)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登錄資格。
  (七)認定試驗報告、紀錄或財務等相關資料有登載不實之情事,情節
        重大。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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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2/15
參考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依認定機構辦理認定業務內涵,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撤銷
或廢止登錄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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