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認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登錄: (一)組織運作或執行認定徇私舞弊。 (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露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五)申請登錄之證明文件經撤銷、註銷或廢止。 (六)提供不實資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登錄資格。 (七)認定試驗報告、紀錄或財務等相關資料有登載不實之情事,情節 重大。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參考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依認定機構辦理認定業務內涵,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撤銷 或廢止登錄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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