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檢修機構資料庫,登錄下列事項: 一、檢修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實收資本額、資本總額或登記財產總額 。 二、代表人姓名、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住所。 三、證書字號與其核發、延展之年月日及效期。 四、所屬專任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姓名、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出生年月日、住所、專技種類、證書字號、勞工保險投保日期。 五、執行檢修業務有違規或不實檢修,經主管機關裁罰之相關資料。 前項事項,除第二款與第四款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出生年月日及住所外 ,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公開之。
本條未修正。
一、鑒於檢修機構登錄事項以電子資料方式儲存者,便於管理,且可減少儲存空間及 紙張之使用,達節能減碳之效果,爰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置檢修機構資 料庫,俾利進行管理之登錄。 二、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將檢修機構名稱等未涉個人資料保護 法規定之資料,公開於資訊網路,俾供民眾查詢及核對至場所檢修之人員是否為 檢修機構所屬消防專技人員。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