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0 條
複合容器型式認可試驗結果之判定,規定如下:
一、高溫潛變試驗:
(一)容器應無出現任何明顯變形,或有纖維鬆散、解體。
(二)進行洩漏試驗之容器應符合洩漏試驗規定。
(三)進行爆裂試驗者,其爆裂壓力應大於等於爆裂試驗要求之設計最小
      爆裂壓力。
二、缺陷試驗:
(一)進行爆裂試驗者,其爆裂壓力應在三分之四倍試驗壓力以上。
(二)進行周遭環境循環試驗者,至少應接受一千次壓力循環,壓力為三
      分之二倍試驗壓力,結果不得有任何洩漏。
(三)經過一千次試驗後,容器始出現滲漏現象,應視為通過檢驗。但於
      試驗期間內,發生容器爆裂情形者,為不合格。
三、摔落試驗:
(一)進行爆裂試驗者,其爆裂壓力應大於等於爆裂試驗要求之設計最小
      爆裂壓力。
(二)進行周遭環境循環試驗者,應符合周遭環境循環試驗規定。
四、滲透試驗:應測定容器中氣體洩漏率,以空氣或氮氣充填測試者,最
    大洩漏率應小於每公升每小時零點二五毫升(ml/h/L)水容量;以氫
    氣充填測試者,最大洩漏率應小於每公升每小時二毫升水容量。
五、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檢驗閥座及其中螺紋,應無任何明顯變形,且
    應符合設計圖之標準公差範圍內。洩漏量超過洩漏試驗規定者,為不
    合格。
六、洩漏試驗:洩漏量大於每秒每公升零點零零零一百帕斯卡(毫巴),
    即氣泡洩漏測試中二分鐘內約一個可見氣泡或每小時六毫升,為不合
    格。
七、爆裂試驗:
(一)容器爆裂壓力不得少於設計之最小爆裂壓力。
(二)以碳纖維強化之容器之爆裂壓力不得少於二倍試驗壓力。
(三)以芳香族聚醯胺纖維強化之容器之爆裂壓力不得少於二點一倍試驗
      壓力。
(四)以玻璃纖維強化之容器之爆裂壓力不得少於二點四倍試驗壓力。
八、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容器應可進行一萬二千次加壓循環試驗,其壓力
    須達到試驗壓力。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9/05/28
一、參考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四點規定,定明實體試驗之試驗項目及
    判定方式。
二、參考 ISO11119-3 :2013  之第 8.5.7.2  節規定,於第一款將高溫潛變試驗後
    進行容器爆裂試驗之容器爆裂壓力修正為最小爆裂壓力。
三、參考 ISO11119-3 :2013  之第 8.5.12 節規定,於第四款定明滲透試驗之判定
    方式。
四、參考 ISO11119-3 :2013  之第 8.5.13 節規定,於第五款定明容器閥基座扭矩
    試驗之判定方式。
五、參考 ISO11119-3 :2013  之第 8.5.15 節規定,於第六款定明洩漏試驗之判定
    方式。
六、參考 ISO11119-3 :2013  之第 8.5.3  節規定,於第七款定明爆裂試驗之判定
    方式。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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