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辦法 (112/12/21 公發布)
第 20 條
第四條至第七條之防焰業者,應於其產品製造、防焰處理出廠或進口販賣
前,依實際生產製造或進口批次數量,逐批進行品質管理之防焰性能試驗
,並將實施情形製成紀錄,於每月十日前提送專業機構備查,並至資訊網
站登錄。
前項防焰性能試驗及紀錄,防焰業者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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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12/21
一、防焰產品製造出廠或進口販賣前應進行品質管理,為有效約束製造或進口業者落
    實品質管理,第一項明定防焰業者應依自有工廠之生產製造紀錄,如委託製造處
    理者,另附委託生產或加工證明,進口者則附進口報單等實際批次數量,以品質
    管理試驗設備,進行防焰性能試驗,並將實施情形,定期向專業機構報備,以確
    保產品之防焰性能。另為利專業機構運用網路系統有效管理經防焰業者品質管理
    之防焰性能試驗實施情形,明定防焰業者試驗報告及紀錄採網路登錄方式辦理,
    俾利資料保存。
二、為彈性並充分運用專業機構試驗量能,第二項明定防焰業者得委託專業機構之品
    質管理試驗設備,進行防焰性能試驗。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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