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20 條
專業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學員之參訓資格。
二、辦理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
三、查核學員上課情形。
四、排定課程表。
五、處理調課及代課。
六、注意環境安全衛生。
七、學員意見反應。
八、處理突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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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服勤人員訓練項目分為初訓及複訓;初訓之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複訓之訓練
時數不得少於七小時,故一般初訓期間為二日、複訓期間為一日。為利專業機構具備
自我管理能力及使服勤人員訓練辦理順遂,明定專業機構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服勤人
員訓練相關庶務作業及其工作事項。上開事項包含訓練開始前確認報名學員參訓資格
與依規定排定課程及講師(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訓練期間學員出缺席及訓練
場地等之管理(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至第八款)。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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