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種滅火設備除滅火器外之其他設備,依下列規定核算滅火效能值: 一、八公升之消防專用水桶,每三個為一滅火效能值。 二、水槽每八十公升為一點五滅火效能值。 三、乾燥砂每五十公升為零點五滅火效能值。 四、膨脹蛭石或膨脹珍珠岩每一百六十公升為一滅火效能值。
一、本條新增。 二、查滅火器之滅火效能值業明定於 CNS 一三八七,惟水桶等之滅火效能值無相關 規定,故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依其水量或容量,明定水 桶等其他設備之滅火效能值,爰訂定本條文。 三、水桶應以充滿水狀態核算效能值。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