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 (含未滿) 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 一具以上。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電氣設備之火災特性,並參酌日本危險物規制規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明定電 氣設備場所應設置第五種滅火設備及檢討基準。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